释义 |
律师分析: 支票主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出票行为,支票主票据行为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