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
释义 |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职员休息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一、职员的休息权利被侵犯怎么办? 1、可以跟侵权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2、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公民的休息权; 3、可以收集有力证据,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4、可以在权威网站、电视台、报社进行披露,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利于维护公民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自然人人格权必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休息权还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与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我国《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休息的权利。 职员虽然在入职之后,是需要听从公司的安排的,但是工作的时间是有限定范围的,若是要求职员过长时间工作,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否则若是侵犯了职员的休息权利,那么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是可以带着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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