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的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2、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3、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4、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5、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6、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