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官兵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军人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恋爱对象的家庭情况、认识途径、相处时间、发展程度,以及双方父母的意见,并如实填写《恋爱报告》。 《恋爱报告》一式二份,由报告人签字摁手印,一份留存在连队党支部,一份交政治部备案,备案时间少于6个月暂缓批复。 递交恋爱报告后,每月至少汇报一次恋爱进度、困惑和矛盾,婚恋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休假期间,每周汇报,归队后书面汇报与恋爱对象及家人相处情况,禁止发生婚前性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