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物业欺负租户首先租户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沟通未果可以要求房东出面,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如仍未解决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