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房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释义 |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强拆房屋是违法行为。强拆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强拆,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二是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同时,实施强拆时,应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若房屋被确认违法强拆,拆迁人应依法赔偿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强拆房屋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 一、哪些情形属于强拆 强拆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拆。 3、实施强拆的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二、法院已确认违法强拆后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法院已确认违法强拆后的赔偿项目有: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拆房屋是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的。被拆迁人在面临强拆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对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拆迁方违反规定进行强拆,拆迁人及拆迁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拆迁方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以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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