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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测户帮扶计划措施
释义
    监测户帮扶计划措施:
    (一) 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监测户。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措施进行帮扶的脱贫监测户全部纳入低保给予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因地制宜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 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脱贫监测户。发动社会团体、商会、企业在就业帮扶上尽可能多地提供业岗位,开拓就业渠道,积极引导有劳动能力的脱贫监测户全部实现就业。
    (三) 对因病可能致贫的脱贫监测户。纳入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精准扶贫医保补充补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种类、多层次的医疗健康保障。
    (四) 对子女上学经济负担大的脱贫监测户。分阶段持续推进教育帮扶工作,减免脱贫监测户家庭子女教育相关费用。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采取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预警、关联监测等方式、全面收集风险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监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收入支出状况等对脱贫不
    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施动态监测,实行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落实帮扶政策。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各省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第三条开展动态管理。按照统一部署将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两类监测对象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录入和标注相关信息。监测对象规模以县为单位确定,“三区三州”县和“三区三州”外中西部169个深度贫困县的监测对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建档立卡人口的10%,其他地区一般为5%左右。
    第四条加强监测评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返贫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在系统中标注后保留信息。要注重总结宣传实践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机制,改进工作,提高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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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9: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