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上述行为,所谓篡改,是指将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肆意修改,从而改变了国歌的原貌;歪曲、贬损,是指采取极其不严肃的方式奏唱国歌,以达到其侮辱国歌的目的;至于其他方式,是指上述方式以外的行为,如在私人丧事等不应该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国歌等行为,具体是哪些行为,将来“两高”应该会颁布司法解释加以规范。第二、上述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所谓公共场合,通常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例如学校、电影院、商场、广场、火车站等场场合第三、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即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深夜行为人在某一公共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当时根本就无人知晓,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第四、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严重,应该从行为人的侮辱动机、手段、场合、次数等方面加以考量。目前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