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报断绝父女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继绝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但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根据《民法典》,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提起诉讼解除,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消除,与生父母的关系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可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依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只有拟制血亲的关系可以解除。成年前的收养人无权解除收养关系,除非双方协议解除或存在违法行为。若养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侵害养子女权益,送养人可要求解除关系。无法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可协议解除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需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消除,与生父母的关系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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