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江苏医惠保什么时间交 |
释义 | 2023年江苏医惠保参保缴费时间截止为2022年12月31日。 为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由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指导、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监督的面向全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2023年度“江苏医惠保1号”即日起开启集中缴费。 与去年相比,新一年度“江苏医惠保1号”更加精准优化四重保障责任,并保持年保费158元价格不变,同时优化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举措,全面取消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需要个人账户“超过4000元”的限制,只要个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均可通过“江苏医惠保1号”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江苏医保云”APP、各设区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以及10家共保体保险公司APP或线下销售渠道投保。盐城市民除为本地亲属购买外,还可为省内异地亲属直接投保。 2023年度“江苏医惠保1号”延续去年“低门槛、广覆盖、价格普惠、老少均价、无需体检、既往症人群也能投、支持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费”等产品特性,今年更加精准地优化四重保障责任,实现梯次减负。在保障责任上,2023年度“江苏医惠保1号”覆盖医保内、外4重保障,提供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外自费药和高值医用耗材费用部分,重特大疾病再保障部分以及部分特殊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障责任。一旦参保人不幸罹患重特大疾病,“江苏医惠保1号”还能二次报销,为江苏医保参保人带来更多惠民就医福利。 以往,有既往病史的人员往往无法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或者即使允许投保,但相关费用不予赔付。2023年度“江苏医惠保1号”打破既往病史限制,既往病史人员在上述前三项保障部分的赔付比例仅下降15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首年度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时为非既往病史人员,今年连续投保的,都按非既往病史享受赔付待遇。 人账户余额足够,就可以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购买。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江苏医惠保1号”(2023年度)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多措并举,提升“江苏医惠保1号”知晓度 医保部门要以“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为载体,通过建立完善“参保提醒服务”、“致参保人员一封信”等形式,联合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参保群众了解“江苏医惠保1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服务场所要通过摆放宣传海报、产品资料折页、播放宣传视频等,持续扩大“江苏医惠保1号”的知晓度。 第二条 以点带面,扩大“江苏医惠保1号”宣传覆盖面 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资委、总工会、残联、妇联、慈善总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将相关群体纳入“江苏医惠保1号”覆盖范围,通过各种可行渠道,探索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体投保予以资助,减轻困难人员投保缴费负担。要大力推动“江苏医惠保1号”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两定”机构,引导群众自愿投保,让更多参保群众能够享受到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 第三条 积极引导,促进团体参保量质齐升 医保部门要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对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类单位,开展政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团体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推进实现投保“量”的提高和投保人员结构“质”的跃升。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四条 惠及于民,全面落实个账家庭共济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扬府规〔2022〕4号)精神,推进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江苏医惠保1号”运营服务平台,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为其本人或其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 第五条 强化监管,加强“江苏医惠保1号”投赔规范 按照《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江苏医惠保1号”的宣传、承保、理赔、咨询、纠纷处理等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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