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原因会引起委托合同终止 |
释义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委托合同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2、目标是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委托合同有任何解除权的,除合同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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