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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定的环境违法犯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依据《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审查,要对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当具备的,也即一般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可以是《行政处罚法》等具有行政处罚类法律规定的各个种类。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在符合一般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基础上,排污者出现以下几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而拒不改正,就构成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三,再次重新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正如《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这就是说,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而继续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重新实施处罚。
    像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遭受他人的侵犯,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这是属于民事方面的范围,如果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的行政法律,那么是属于行政的范围,比如说破坏环境,污染环境就是按照行政法律来进行处罚。
    一、“责令恢复原状”的实施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是调查研判。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是现场执法调查重点,主要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浓度。现场环境执法人员如果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工艺流程中污染物不甚了解,无法正确判断污染物性质、危害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环评专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论,征询环评审批机构的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可行性做正确的研判。在此过程中,现场执法人员切不可以“不是自己能力范围无法认定”等的理由,忽略对建设项目违法性的纠正,致使污染扩大,造成履职风险。
    二是做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因此“责令恢复原状”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从理论上讲,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查实的证据,直接制作并送达“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决定书的具体格式可以参照《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中“样式九: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单独下达“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即便不需要正式告知程序,但从行政执法合理性角度上讲,调查中应当告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通过执法视频、询问笔录、现场告知等方式记录在案。如果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制作指南》中,“为精简文书,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再单独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责令恢复原状”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行政处罚的一项内容。
    三是执行到位。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即“责令恢复原状”行政命令做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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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