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八)消防救援九)保护案事件现场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