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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买房写子女的名字产权归谁
释义
    产权归子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父母选择把房产证写在孩子名下的原因
    1、规避税费
    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予、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
    2、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有些家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3、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互不相让,谁也不愿在财产上吃亏,此时有些夫妻会共同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协商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二、房本直接写孩子名字的风险
    1、只能全款
    如果孩子不满18周岁,房子又要登记在孩子名下,既不能选择公积金贷款也不能选择商贷,只能选择全款。因为贷款只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是硬性条件。
    2、财产分割麻烦
    夫妻双方如果离婚,就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不可被分割的,即使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房产属于孩子所有,只是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监护人代为管理。
    3、不能随便出售孩子名下房产
    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不能随便卖孩子名下的房子。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经其同意才能被出售。如果必须要出售,则首先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然后签署保证书:出售孩子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
    4、父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
    虽然父母是实际出资人,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因特殊原因,比如赡养纠纷欲收回房屋。
    三、父母将房产留给孩子的方式还有哪些?
    1、赠与方式
    先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再带公证书和房产证到房管局办转移登记。需要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
    赠与费用:
    公证费2%,契税3%,交易手续费每平方6元,登记工本费。受赠的房屋出售要追缴20%个人所得税。
    2、买卖方式
    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
    买卖费用:
    可能涉及到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交易手续费每平方6元,登记工本费。具体缴税情况还需考虑房屋的面积、区域指导价格和产权年限等。
    3、继承方式
    首先需要进行房屋评估,然后房产继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继承公证书(携带证明资料:死亡证明书、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遗嘱)、房屋测绘、房产继承人应该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四、继承费用:
    只需要缴纳继承公证费。
    具体上述哪种方式更划算,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1、做公证
    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的房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
    2、进行房产份额变更
    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
    3、从房产证上去名
    这个办法比较简单,可以说也是最实用的办法。增减产权共有人,等同于买卖,即把一半的产权份额转让给你,缴纳税费按照这个份额来交就可以。
    综上所述,用孩子的名义购房有利有弊,但是风险也是不小的,到底需不需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大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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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