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另外,以下项目也免收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农膜、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有机肥;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3..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5.农村电网维护费。 6.修理修配 (一)飞机维修业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铁路货车修理:铁路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增值税。 7.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一、生产建材的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能否免征税要根据所生产建材产品而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