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撤销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初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3、审查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报批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一、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一)服务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公民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三)时间安排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办事程序 1、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程序 公民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 (1)当事人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双方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三张三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离过婚者还应持离婚证件);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程序 (1)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市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处进行结婚登记法律、法规咨询;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结婚申请书》; (3)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审批;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事先通知登记日期),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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