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提起离婚诉讼时会进行诉前调节;第二阶段庭前调解,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第三阶段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