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和工人签劳动合同,人社局(原劳动局)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客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