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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员工辞职未获批准,求助何处?
释义
    试用期辞职要提前三天通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公司不批准或不支付试用期工资,可向劳动局提出仲裁。正规企业办理离职需一周左右时间,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辞职不批怎么办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并把手头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离职了,公司也应该支付试用期应得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公司不让不辞,不支付试用期间应得的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
    二、试用期辞职一定要提前3天通知吗?
    是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没有提前的3天算旷工,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但是工资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赔偿其招聘费等等。
    三、试用期辞职时间
    正规企业办理职工离职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先要由本人写好离职申请,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门,再由所在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有的辞职员工不说一声想走就走,或者是明天要走,今天才说,给用人带来一定困扰,工作无法顺利交接。同时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后,三天内即可离职,企业没有权利限制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辞职流程
    1、提交申请:
    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递交一份书面辞职申请,落款日期为当日,明确在3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辞职通知”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就能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申请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工资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数发放。
    2、办理手续:
    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同时领取个人档案(一定要由公司贴封口条,盖章方可),自己暂时完好保管即可。在离职前你需要在原单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关费用的结清等手续,依照具体公司的制度而定。
    结语
    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三日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试用期应得工资。若公司不同意或不支付工资,可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辞职流程一般需要一周左右,包括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个人档案等。提醒注意,未提前通知或旷工将扣除部分工资,且需赔偿用人单位招聘费等损失。具体辞职流程应根据各公司制度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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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