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向原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法院调节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和 判决书 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起诉或上诉。 法院调解作为《 民事诉讼法 》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 诉讼 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 一审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 二审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 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 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