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未能发放,怎么办? |
释义 | 国家征收土地后,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自然资源所有权、征收补偿等决定不服的诉讼。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支付补偿款,如果不支付的话,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根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支付补偿款。如果补偿款未支付,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不服的申诉。此外,还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责、追求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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