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得到夫妻另一方认可。如夫妻另一方认可,则合同有效;如不认可,则无效。若第三方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待定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认可。如果夫妻另一方认可,则合同有效;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认可,则合同无效; 2、如果第三方以善意购买的方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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