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武装力量动员:是国家为适应战争需要,扩充和调整军队及其他武装组织所进行的活动。武装力量动员包括现役部队动员、预备役部队动员、后备兵员动员、民兵动员。2、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为保障战争的物质需求和稳定战时经济秩序,根据战争需求和经济动员计划,调整经济资源配置,增加武器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生产所进行的活动。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工业动员、农业动员、贸易动员、财政金融动员、劳动力动员、战略物资储备、医药卫生动员、科学技术动员。3、人民防空动员:是国家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袭,减少空袭损失,消除空袭后果所进行的活动。国外也称民防动员,或群众性防卫动员。 法律依据:根据《国防动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第六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