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为特许者应注意事项 |
释义 | 1、了解被特许者是否具备良好商誉,选择具备良好商誉的加盟商,无疑将降低投资风险 有的投资者对特许经营缺乏了解,投资比较盲目,一旦短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容易对特许经营项目丧失信心,最终可能放弃,加盟店的关闭会对特许者的商誉产生影响,并阻碍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加盟;而作为一个优秀的或有巨大发展潜质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者是不愿看到这种结果的,因为特许者最终希望获得的是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持续不断的投资回报。 2、作为被特许者须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目前好的特许经营投资项目,一般最少投资几十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房租费、设备材料费、装修费、广告费、培训费等等),而有的投资者在付出上述费用后已经无力在继续出资运营,这是特许者不希望的。 一、工程招投标法中哪些情况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案情介绍申请人(加盟者W女士)与被申请人(某西式快餐特许经营公司)于6月签署了为期12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依照该合同,被申请人授予申请人为某某品牌加盟商,经营地点在北京市宣武区,名称为某某加盟店。 合同同时约定:申请人须支付特许经营管理费,每月按500元定额计算,按季度交付。该合同还对经营场所、设备及半成品的供货方式、商品与服务管理、后续管理与支持、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做了较详细的约定。在合同甲方(指被申请人)的义务中规定了授予乙方(指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的商标、商号、标识、管理模式及商业秘密;向乙方提供某某品牌体系的营业象征及营运手册;在合同乙方的义务中规定了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种费用与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加盟费、技术培训费,并向被申请人订购了价值若干元的设备及物品。并在随后分两次订购了价值若干元的半成品及消耗品。 申请人的加盟店经营8个月后关闭。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被申请人不具备人事特许经营的条件,被申请人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和隐瞒了许多重大情况,被申请人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指导,也没有成熟的经营诀窍可以传授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的快餐店经营情况很差,以致被迫关张。申请人因此承受了很大的损失,故此提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撤销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加盟费、设备款及货款合计若干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的主要观点为:1、被申请人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条件和能力;2、申请人不接受被申请人在业务经营及其他方面的指导;3、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4、被申请人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申请人的加盟资格已被取消;5、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差是由申请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申请人不退还任何费用;6、被申请人保留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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