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释义 |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若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只能向劳务派遣单位维权,但通常无效。用人单位常与用工单位联合,以最低工资加培训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俗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有前提的,即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甚至不知情,此时即使用工单位作出了解除决定,也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理解为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所以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向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维权路径只有一个,即向用人单位反映,要求他们依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追究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事实证明这样做是与虎谋皮、徒劳无功的,因为用人单位根本不会这样做,相反他的习惯动作是联合用工单位,以给劳动者最低工资加学习培训的方式来坑害劳动者,逼劳动者自己辞职。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法定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法定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务派遣工作结束或劳务派遣工人被解雇时,用工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劳务派遣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定责任旨在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和赔偿。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平。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非用工单位。因此,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合同时,无法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向劳务派遣单位反映,并要求其依法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然而,实际情况表明,用人单位往往与用工单位联合,以最低工资和学习培训的方式剥削劳动者,迫使其辞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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