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终止后补偿金的支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派遣或解除劳动关系。如用工单位损害派遣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终止后补偿金的支付需要看具体情况,同时也要看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约定。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如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是否存在争议? 劳务派遣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存在争议。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认为他们只是提供劳动力的中介,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这引发了争议。一方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因为他们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另一方则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只是提供劳动力的平台,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因此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界定。 结语 根据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终止后补偿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劳务派遣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尚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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