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工 被 劳务派遣公司 辞退(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派遣工,只能退回派遣单位,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辞退),其补偿与否,分为如下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被解除劳动合同 的, 没有经济补偿 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十七条 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