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