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