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次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续签需7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须知》 第六条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首次往来港澳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往来港澳签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已取得赴港澳个人游无审批资格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个人游,无需填写表格,提交任何材料,凭有效的港澳通行证直接办理,并在三日内可领取个人签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