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仲裁法》第22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1、仲裁申请书(标的金额50万以下提交三份,标的金额50万以上提交五份)。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电话、邮编等,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与职务、联系电话、邮编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项及事实与理由。申请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水笔书写,也可打印,但不能用红色、黄色等其他颜色书写,也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毛笔等书写。申请人是个人,申请书末尾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申请书末尾应盖单位公章,公章及签名应为原件,不能复印。2、仲裁协议(提交一份)。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3、当事人身份证明(提交一份)。申请人是个人,应向本会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中的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除应向本会提交该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单位,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应出示原件由本会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应预先核查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并向本会提交相关原件。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一份)。申请人可聘请律师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作为案件代理人,是否委托代理人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代理人参加仲裁,需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应明确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及具体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范本,不能仅写“全权代理”),同时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末尾应由授权人本人签名,或授权单位盖章。5、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标的金额50万以下提交三份,标的金额50万以上提交五份)。提交的证据,应当附有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中应对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签章并标明提交日期。 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仲裁申请书(1)自然人应当签名;(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2、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副本的应出示合同正本)3、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携带原件供核对。4、身份证明(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3)其他组织提供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5、授权委托书(1)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2)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6、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7、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则需提交如下资料:(1) 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2)书面指示本委向哪一具体法院转送;(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注: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中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掠印确认。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经济仲裁需要执行哪些程序 经济仲裁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区别:(1)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组织机构不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3)审级制度不同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如《美国仲裁法案》的规定)。而法院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4)受案范围不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的受案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5)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经济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6)当事人对生效文书救济的途径不同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抗诉。(7)对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同1、对裁决书只能向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对判决书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经济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不去经济仲裁会产生什么影响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的通知后,应该按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加庭审。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有些案件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拖延裁决的作出。因此有必要设立缺席裁决的制度,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使申请人的损失扩大,同时,也是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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