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合同解除前,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被保险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其承担的费用不得超过保险费的比例。因此,重疾险不告知拒赔的赔偿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险费的限制。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询问被保险人与被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确认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合同解除前,保险人已经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其承担的费用不得超过保险费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识别标的物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持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的,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