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需要停车的,需要打开危险警示灯并在一百五十米处设立警示牌。若违反此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车辆是否存在超速、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同样也会认定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使用手持电话等有违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会通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以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情形,若机动车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交警部门会依据交通事故的成因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