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 1、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 2、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3、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 4、串通的双方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其他利益,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恶意串通无效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以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但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