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应当是主次责任。你所谓2级伤害,如果没有经过司法签定或权威部门认可,是不具备索赔效力的。司机如果没有支付赔偿的能力,可以找车主继续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