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未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其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其请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债务人始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