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 |
释义 | 《规定》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 哪些军属能享受免费医疗 (1)持有军人保障卡的现役军人配偶、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持军人保障卡可在全军军队医疗机构(包括派驻门诊部)门急诊就医,实行“一卡通”,住院则需在体系医院就医(根据本人户籍所在地、暂住或居住证所在地、在读学校所在地之一确定)。 (2)不符合办理军人保障卡条件的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持社会保障卡在有医保资质的军队医院就医,按照医保规定结算后,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费用予以免收,由系统联网核验身份信息后自动核减。 哪些军属能享受优惠医疗 军官、军士、病故军官、病故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持社会保障卡在有医保资质的军队医院就医,按照医保规定结算后,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费用,门急诊减免20%,住院减免50%,由系统联网核验身份信息后自动核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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