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纠纷诉状怎么写 |
释义 | 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同一般的民事起诉状一样,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二、什么叫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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