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要交税。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 时不予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在各地办理了独立 税务登记证 。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人。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可以做内部调拨,不用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