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期内工龄工资如何计算 |
释义 | 1、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它一些地方,对此也有各自的规定。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工资待遇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4、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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