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答辩状这个说法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这个说法。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并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是通过复议和决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并不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中 才会使用到的答辩状,所以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答辩状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二 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 作无罪处理的,作出- -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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