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中、高级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呢??低、中、高级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呢?在我国大陆地区,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一般设置在县、区)、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置在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省高院,一般一个省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即是最高院,在北京),一般案件先有基层法院受理,不服,再上诉到中级法院。但是有些案件(像专利纠纷)必须在中级法院受理,不服,上诉到高院。无论是那级别的法院都是在行驶宪法所赋予的审判权。没有什么区别。不同的人民法院等级,其所受理的案件范围并不相同。比如判决涉及最高刑为死刑的,必须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1审,区级人民法院没有审理权限。又如破产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只能受理由同级别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破产案件;国企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起诉的话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都是先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会移交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在受理前直接告知起诉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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