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组成联合社的分社是不是有出资没有明确规定。联合社各个合作社之间完全独立,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可以把联合社当成一个家庭,每个成员社都是家庭中的一员,地位平等),从法律上来说发起人是平等的地位,从组织机构来说是独立的;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可以组建成为一个联合社,同业联合或者是兼业联合;联合社整合基层合作社产生交易,也是按照交易量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