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若配偶父母子女不申请死亡,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吗 |
释义 | 可以的,除了近亲属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其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并进而可能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所以,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之构成首先必须恰当地界定合法权益的具体内涵。对合法权益这一概念应作何种理解呢?时下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所谓的合法只是受害者的一种主观认识,并不必然要求客观的存在。但是,权益又指什么呢? 国内学者对待权益这一法律概念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态度: (1)束缚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从外延出发将权益圈定于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利,不对权益之内涵作进一步阐释; (2)将权益理解为法定权利和单纯事实性利益之和,其实质是主张单纯事实性利益标准; (3)把权益作为一个元概念来使用,不再对其作任何阐述; (4)认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权利义务受影响,从而间接地暗示权益应理解为权利。 对上述各种不同的诠释进行筛选或对权益概念形成一种新的理解之前,不妨先对英美日等国的相应制度与理论稍作掠影,以免武断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印象式”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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