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中的“防范措施”和“自责原则”如何适用于“意外伤害”的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防范措施和自责原则是很重要的因素,它们也适用于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防范措施指的是雇主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这个措施包括了雇主应当具备的设备、安全手段以及人员。若雇主没有执行相应的防范措施,则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更加有利。自责原则是指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受害人或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过错可以被视为一个因素,但是如果过错并不是主要的原因,那么法律上仍然会视情况进行认定,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导致职工发生意外伤害的,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雇主没有实施法定、变相或约定的安全措施,造成职工的健康或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职工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履行保护劳动者安全、消除或者减轻危及生命健康的劳动条件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预防他人受到损害的,因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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