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包工头、房主与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认定包工头与房主间成立承揽关系,房主是定做人,包工头是承揽人。而包工头与伤者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包工头是雇主,伤者是雇工。如果认定双方是承揽关系,房主只需要承担选任过错,一般份额很小,但如果该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就有可能要对死伤者承担连带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