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一个包工头,叫人做事人摔伤了我该负全部责任么? |
释义 | 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发生矿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都应当立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如果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等的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算刑事案件,包工头作为负责人,要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包工头与叫人做事人摔伤责任纠纷: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在包工头与叫人做事人摔伤责任纠纷中,法律责任的分配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根据我国法律,雇主在雇佣员工时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果包工头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叫人做事人摔伤,包工头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也需要考虑叫人做事人是否存在自身过失或不当行为,这可能会对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综合评估各方的责任,并做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律责任的分配将取决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包工头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如果包工头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包工头与叫人做事人摔伤责任纠纷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各方责任,并做出公正判决。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责任的分配将取决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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