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合同是否能够证明雇佣关系 |
释义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此外,还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方式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来处理。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除此之外,还可参照下列情况认定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表;(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劳动关系的成立不仅仅依赖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还可以参考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律客观地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处理相应的用工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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