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在超市偷一盒榴莲躲厕所吃完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广东揭阳一女子在超市偷拿一盒榴莲,躲进厕所里吃掉后离开。清洁工在卫生间看到了榴莲盒子和核,调取监控才真相大白。 榴莲虽然算比较贵的水果,但视频中女子手拿的那一小盒剥好的榴莲,估计也就小几十块钱左右。视频中的衣着打扮看上去还是有模有样整整齐齐的,不像连几十块钱都拿不出的样子。 这位女子馋虫来袭,一刻也不愿等,不仅要吃榴莲,还要不花钱马上吃。善于观察很有想法的她拿着一盒榴莲推门潜入厕所。事了推门出,只留下包装盒与榴莲核。 女子的神秘动机与迷惑操作我们常人是无法理解的,如果她花钱买了榴莲,爱去哪儿吃就去哪儿吃,不违法。但她没买单就去厕所偷吃榴莲,那就是偷东西了,这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该女子偷东西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了,那么是否构成犯罪? 这要看她是不是经常这样操作的,是不是经常小偷小摸的。 盗窃罪对于案值金额是有追诉标准的,一般要1000-3000块钱。如前所述,该女子偷吃的榴莲价值应该不超过100元,案值的确还不够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一般也就是治安案件或者民事纠纷。 如果她老吃老做,经常这么干,也是涉嫌犯罪的。因为多次盗窃是可以入刑的,而且多次盗窃只看次数,不看盗窃金额。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了。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这女子如果劣迹斑斑、不知收敛,不思悔改,在超市小偷小摸,在厕所偷吃榴莲的路上一路飞奔,那么她就会自绝于法律与人民,喜提玫瑰金或星空银特制连体手镯,到指定地点深度沉浸式闭关反思学习受教育。 女贼榴莲厕所一相逢,这气味就有点浓烈的普通人招架不了了。求厕所及榴莲的心理阴影面积?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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