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审判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
释义 |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1、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宣判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一、刑事诉讼审判有哪些程序? 1、第一审程序 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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